1. 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
2. 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有: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店名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词语,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店名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组成。
3.企业名称中除按规定设立劳务公司外,不得有其他法人名称。外资企业可以以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字号。
4、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全国性企业、大型进出口企业或企业集团,经批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或“国际”、“全国”、“全国”等字样。除历史悠久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名称必须以其所在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名称命名。
企业名称以汉字命名,不得使用中文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
6. 企业的名称不得包含任何内容或词汇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不得含有政党的名字,党、政府和军队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军事指定数字。
【法律依据】
第六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可以只使用一个名称,不得相同或相似的,一个企业的名字在同一行业内已经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管辖。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