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批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的名称,但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使用该企业的缩写或者具体名称的除外。
3.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在名称前加上“中国”、“中国”、“全国性”、“全国性”、“国际性”等字样。
4、企业名称中间要有“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此类字样应是该行业的资质。
5. 使用外商(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
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企业名称,除企业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外,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附加信息: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名称;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引用:
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