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名称的政策法规
在为企业命名的时候要注意命名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免拿出无法注册的名称去做无用的工作。所以这里企名网就具体分析一下公司名称的相关政策法规,希望能帮助大家发挥好公司名称的作用。
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在中国境内用于商业用途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有关公众所知的名称,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为“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节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在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前载明。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
如果一个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语的使用,应当翻译和使用本身按照直译的原则,并不得被要求报告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和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在名称前加上“中国”、“中华”、“国家级”、“国家级”、“国际级”等字样。
如果一个企业的名字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等,这句话应当行业的资格。“(中国)”可以在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名称,使用一个外商投资企业的名字。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划线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市辖区名称不能在企业名称中单独作为行政区使用。与市辖区名称结合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与省、市、县行政区划相结合使用的企业名称,须经最高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公司命名也是需要了解这些政策法规的,这是帮助企业起好名字的基础,也是帮助大家起好名字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