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名称与经营范围有关联,名称需要包含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如果名称包含一些项目,则与经营项目不存在冲突,但具体经营项目由申报注册的营业执照来确定经营范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号订单发布的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和修订按照国务院第628号订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1月9日,2012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规定》共34条,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对企业名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经登记注册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经登记注册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更正。
第六条。
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
百度百科全书-企业名称注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