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有哪些规定?
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的全称,即企业名称是企业的名称和店铺名称,是社会认可的标志,是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
《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必须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名称有下列要求: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另行使用子公司名称。但股东为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不得使用子公司名称。附属公司名称不应用于开展业务或招揽业务。
(二)公司名称由下列部分组成: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店名或者商号,反映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公司的组织形式。店名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组成。
(三)除按规定设立劳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法人名称。外资公司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字号。
(四)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或者在名称前加上“国际”、“国内”、“国内”等字样。除历史悠久的知名名称(如王府井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所有企业均需填写公司所在地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如公司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店名,如“北京”、“天山”等。但是,不得以北京市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作为公司名称。
(五)公司名称应当采用汉字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
(六)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不得含有社团、社会团体的名称和军队名称编号。公司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已注册的同一行业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七)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发展”、“发展”等字样,以表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使用“行业”字样的企业,应拥有三家以上的生产技术企业。
(八)使用“总公司”名称的,必须至少有三个分支机构,称“公司”或“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标明其所属公司的名称。
(九)公司名称可以用外文或者简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以上是对法律上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问题的详细解答,供您梳理。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公司应该有不同的命名规则。公司名称只能有一个,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名称应当为中文,有英文名称的,应与中文名称相同,并予以登记。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企名网徐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