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是实行注册企业名称分类制度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批准注册企业名称的权力,但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网络检索系统,而由于对汉字组合使用的局限性,导致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在不同行政区划注册时发生冲突。企业名称冲突引起的诉讼,因为当事人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合法的,所以只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判断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混淆或故意,客观上搭便车能否公开误解,确认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确定是否侵犯企业名称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他人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处理。登记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他人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