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名称受一定条件限制,条件如下:
1. 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顺序为:深圳(城市)+名称(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 使用的商号(商号)不得与其他经批准、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或无商号标识的企业名称(商号)相同,除非有投资关系;国家驰名商标也不行。
3.变更名称不满1年的,不得与其他企业的原名称相同;
4. 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
5. 名称为“广东”的,应符合《广东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不建议使用“广东”名称)
6、企业名称标题为“中国”、“中国”、“全国”、“国际”、“全国”,或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或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遵守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般不建议客户以这些地区命名)
7. 在中国,公司名称有限制。在同一行业,除了公司名称不能重复外,商号也不能重复。每个名称只能由工商部门审核保留。命名要考虑很多因素:如“地级市”字,要经市级单位批准;带“省”字需要经省级单位批准;带“中国”字需要经中国商务部批准。
8. 企业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使用汉字,不得使用中文拼音或者阿拉伯数字;
9.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符组成。除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以外,不得将行政区划名称设为商店名称;
10. 企业名称不得表示或者暗示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
11. 名称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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