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权依法设立,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应当符合企业法人的名称登记。根据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中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的名称应当由名称或贸易名称,所属行业(操作特征)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名称应当冠以名字的地方和部门,它享有专有权范围内的行政区划。同行业公司名称不得与本公司名称混淆。外商投资公司的名称前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同一行业的名称不得与全国同一行业的名称混淆。外商投资公司也可以使用与其中文名称一致的外文名称。
(二)公司名称只能使用一个;特殊情况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两个名称的,不得重复登记。
(三)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外文或者中文拼音名称;数字名称。
(四)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当在公司名称前载明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名称。市、县的名称,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一市、县内,同一行业的公司名称不同。公司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命名,而不以市、县的名称命名的,由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名称为“中国”或“中华”的公司,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除国有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中国”等名称。
(5)公司名称可以转让。转让的,应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申请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
如果您对命名、重命名、产品命名、公司命名、品牌设计、商标注册、环境等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我们的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