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司应增设地区名称,第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增设地区名称的条件。
第九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 (二)国务院批准的;2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注册资本(或)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
附加信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内容解释。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批准企业名称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一个企业的名字,使用“中国”或“中国”与“国际”前缀,“国家”或“国家”,或没有前缀的名称行政区企业所在地,批准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验证。全国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相同或者近似。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县(含旗、市辖区)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称(下同)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时,使用“中国”、“中国”字样,附“国际”、“国家”、“国家”字样的地方行政区划名称或不引用企业名称,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精神,在年底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发布公告。不予核准的,由原登记主管机关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其中,本规定已按照我局工商局规定执行(19项)第243号文件中报告的不得再次报告。
企业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名字作为省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5. 企业名称应使用作为企业所在地名称,能够表明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机床厂”的企业名称,不再冠“北京”而称其为“北京机床厂”。
企业名称不使用省、市、县所在地名称的,其所在行政区划名称中可以省略省、市、县字样。
商业、公共餐饮、服务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在异地使用企业名称,但必须在企业名称前注明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全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