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起名规范要求有以下几点:
同行业内不能重复别人的名字,一个名字可以在不同行业内使用。
国内不能重复驰名商标的名字,名字不能有无意义或敏感字、词组成,如"死"、"奸"、"台独"等。
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范适用于公司注册时的命名,确保公司名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选择公司名称时,请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核名和注册。


在线咨询
188-2371-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