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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05-28 10:03:21

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规定及其法律风险

中昊研究

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规定及其法律风险

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走出去的企业越来越多。在英美法系国家投资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公司在英美法系国家投资的情况。我国英美法系公司与大陆法系公司有许多不同之处,不仅表现在形式上,而且在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等方面也有不同之处。

根据以往代理案例及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结合美国纽约州公司相关法律,简要阐述了在美国投资的常见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强制性条款以及公司章程中的主要风险提示,希望对在美国或英美法系类似国家投资的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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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美国公司的常见问题

(1)美国公司是否有注册资本?

美国大多数州不像我国那样要求公司必须有注册资本,纽约州等大多数州也没有“公司注册资本”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会要求登记发行的股份数量和每股面值,但这只是发行时的面值,与注册资本无关。

(二)确定美国公司章程中经常犯的错误

很多客户在董秘(可以理解为国内工商登记机构)调取或目标公司提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时,就认为自己拿到了公司章程,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上述文件的中文直译可能会翻译成“公司章程”,但由于公司登记制度的差异,上述两份文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章程。

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在中文直译为“公司章程”

“,但上述文件只是公司成立时按照当地州法律向州务卿登记的申请文件,其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公司秘书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和章程不需要在政府登记。因此,要了解美国一些州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应向目标公司内部人士索取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经营协议”,股份公司为“依法”)。

(3)美国非上市公司的政府登记可以查到什么?

通过我国的工商登记机构,可以查到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姓名等,但通过美国大多数州的州务卿,只能查到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公司联系人(公司秘书)、公司变更(如合并、名称变更、地址变更、公司秘书变更)等简单信息,查不到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等信息。欲查询本公司上述资料,需向目标公司索取。为防止欺诈,通常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证明公司股东。报税文件也可能是欺诈性的,但注册会计师向税务局提交的文件一般都是真实的。

(四)公司股东的命名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习惯性地被称为“股东”;但在英美法系,称谓因公司类型而异。美国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所有者成为“会员”,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成为“股东”或股东。原理比较简单。英美法系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的组合,所有者的百分比不是资本意义上的份额,故命名为成员;有限责任公司(INC或Corp

(ORATION)是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所以它的所有者是股东。

(五)法定代表人

我国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制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负责公司签名的代表一般是公司经理或董事。纽约州英语中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直译为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充当了公司的联系人,类似于公司秘书的角色。

(六)公司印章

盖章是中国公司有效签订合同的关键,而被授权人签名是美国公司有效签订合同的关键。即使美国公司有印章,公司印章也是象征性的。只有公司授权代表(通常是公司董事或管理层)签署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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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法定强制条款--以纽约州为例

与大陆法系公司法相比,英美法系公司法更具灵活性,但也有法定的强制性条款。以纽约有限责任公司(LLC)为例,简要介绍了LLC的法定强制性条款,以供借鉴。

(一)公司设立时的登记事项

在成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见《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203(c)]。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章程登记处备案之日起60天内成立[见《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203(d)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或缩写“LLC”或“http://www.zhucesz.com/”。[参见《法律法典》第204(a)]。

(二)公司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纽约的公司可分享不同权利的股份或发行不同类型(类别)的股份或股份,但同一类型的成员须─

享有同样的权利[见《刑法典》第402(e)]。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负债超过其资产,则不得向其成员支付股息[见《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508(A)]。成员如果知道他们的股息违反了《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508(A)条,应负责分配有限责任公司[见《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508(B)条]。

3.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保存记录,成员可以查阅和复制[见《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1102条]。

(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英美法系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以诚信或忠实义务履行职责,义务是在同一岗位上遇到类似情况时作出的合理判断。经理可以信赖由专业人员出具的报告和意见[参见LLCL§409(b)]。实践中,管理者在进行商业判断时应尽可能依赖专业人士,如会计师的报告,以减少违反忠实义务或诚信决定等潜在诉讼风险。

2.管理人很可能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充分披露,披露后取得大多数非利害关系成员的同意是合法的[参见LLCL§411]。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受管理人或成员所做的与有限责任公司正常业务无关的行为的约束,但对有限责任公司特定事项的授权除外[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412(c)]。因此,在与纽约有限责任公司LLC打交道时,需要了解该公司的一般业务,否则根据相关公司法,签署的协议可能对该公司没有约束力。

4.有限责任公司不受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的约束,明知行为人违反了公司授权的限制或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的协议[见《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412(d)]。因此,在与纽约有限责任公司LLC打交道时,如果行为人明知公司成员、经理或其他代理人有授权限制或没有授权,即使以公司名义签订相关协议

这个协议也不能约束公司。实践中,通常会在协议中加入授权条款,让公司承认自己有授权行为。

5.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或成员负有忠实义务,这一义务不仅包括管理人未进行利益输送、窃取公司商机、未披露的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还要求管理人行使勤勉义务,以一个处于类似职位或相当行业的理性人的角度做出商业判断(BJR),否则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成员可以对管理人提起诉讼。为避免这种情况,多州法律允许成员或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免除管理人的责任,但法律强制规定管理人不得因恶意或故意损害利益而免除责任[参见LLCL§41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