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企业名称应包含行政区划、店铺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要素。例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行政区划。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征、组织形式等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行业名称或者经营特点。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为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在市辖区名称前加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的名称,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结合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企业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经营特征,除有其他含义的外,不得用作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