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具体要求
01
研究人员要求
1. 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应为单数,不得少于5人
(二)现任县(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
(三)在职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
2. 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应为一人,不得少于三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董事、董事的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现任县(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监事
3.行政人
(一)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政长官
(二)行政主管人员应为专职人员
*注意:
1. 单位法人应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由人事关系所在地单位盖章
2. 负责人应当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并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能是中国公民,非中国公民和合法组织不得担任有关职务
02
资本要求
开办资金最低额度为10万元,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03
网站需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必须有产权证明或者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04
请求的名称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按顺序由下列部分组成:名称+业务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如学校、学院、花园、医院、中心、学院、研究所、博物馆、车站、俱乐部、公寓、俱乐部等);第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前应当标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州)、县(县级市、直辖市、直辖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的市辖区)。如:上海市杨浦区福寿园文化纪念馆。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前缀有“中国”、“全国”、“中国”等字样;
(2有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造成公众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宗教界的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寺庙、寺庙、教堂名称(佛寺、道观、清真寺、清真寺),(五)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05
审批权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审批。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设立批准书,由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批。
详见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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