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常使用“中国”;公共机构或研究机构通常使用“state”
这家公司被命名为中国
你可以。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在名称前加上“中国”、“中国”、“国内”、“国内”、“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为行业资格。
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的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因此,注册公司的名称可以取“中国”二字。
扩展信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涉及同级行政区划的。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百度百科全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