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如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的个人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权依法设立,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6月15日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名称中,1985年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选择和使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由名称或商号、行业(业务特征)和“股份有限公司”三部分组成:公司名称前应加上所在地区和部门的名称,并享有所用行政区域内的专有权,同行业的公司名称不得混用。外商投资公司名称前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全国同行名称不得混用;外商投资公司的外国名称也可能与其中文名称一致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二次登记。
3.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由外文字母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名称由数字组成。
4.申请登记时,公司名称前应当注明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名称。使用市、县名称的,应当经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同一市、县范围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代替市、县的名称,同一行业的公司不得使用同一名称,公司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同行业的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有重复名称。使用“中国”和“中国”作为公司名称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同一行业的公司在全国不得有相同的名称;除国家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中国”或“中华”名称,
5.公司名称可以转让。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申请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6.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核准登记的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发布变更登记公告。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的个人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权依法设立,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6月15日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名称中,1985年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选择和使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由名称或商号、行业(业务特征)和“股份有限公司”三部分组成:公司名称前应加上所在地区和部门的名称,并享有所用行政区域内的专有权,同行业的公司名称不得混用。外商投资公司名称前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全国同行名称不得混用;外商投资公司的外国名称也可能与其中文名称一致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二次登记。
3.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由外文字母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名称由数字组成。
4.申请登记时,公司名称前应当注明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名称。使用市、县名称的,应当经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同一市、县范围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代替市、县的名称,同一行业的公司不得使用同一名称,公司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同行业的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有重复名称。使用“中国”和“中国”作为公司名称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同一行业的公司在全国不得有相同的名称;除国家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中国”或“中华”名称,
5.公司名称可以转让。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申请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6.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核准登记的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发布变更登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