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禁止和限制使用企业名称规定》和《企业名称相同、相似比较规定》的通知。因为文件很长,我帮你整理了一下,画了一个关键点。如果你需要,你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文档的大小来查看原始文本。
企业名称组成:
行政区域是企业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名称或者地名。根据主营业务标明所属行业;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禁止性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批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1)不得与一个企业的名字在同一行业同一登记机关登记,或者被批准但尚未注册,仍在有效期,或已申请尚未批准;
(二)注销后1年内,不得与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变更名称不满1年的同一行业原名称不一致;
(四)不得与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1)具有负面或不良政治影响的人。如“**”、“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如“911”、“东突”、“占领中部”等。
(3)带有殖民文化内涵、损害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沙”等。
(4)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者。如“黑鬼”。
(5)含有封建文化的糟粕,违反良好的社会风俗习惯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后宫”等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酒”等。
3.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下列情形适用本条规定:
(1)包含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著名烈士的名字,著名模范的名字。如“董存瑞”“雷锋”等等。
(二)有众所周知的非法组织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坏人名字的。如《法轮功》、《王经纬》、《秦桧》等。
(三)有宗教组织名称或者带有明显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等。
不得有外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的名称。
5. 不得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不得使用外国文字、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区划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9不得对国家禁止的行业进行标识,不得使用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批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非营利性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法人授权使用法人缩写或者具体法人名称的除外。法人的缩写或者具体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明的,可以不予授权。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有其他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企业授权使用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企业的缩写或具体称谓有其他含义或方向不明的,不得授权。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得表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设立企业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国”、“国内”、“国内”、“国际”字样。在公司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字样。上述三种企业名称,除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字样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前应当有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州)、县(包括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域名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企业名称不能包含地方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
(三)注册资本(或)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与市辖区名称结合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经市企业登记机关批准。省、市、县行政区域同时使用的企业名称,由该行政区域的最高企业登记机关批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应当由下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授权下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文字、词语或者文字、词语组合组成,不得造句、词组、段落,但具有明显标识或者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店名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内容或者“国家级”、“最高级”、“最好”等字样,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使用、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作为一个商店的名字叫管辖或城市的外国(地区)所属,其缩写或一个特定的称谓,除了字号有其他含义或用于部分和整个商店的名字还有其他含义。
第二十五条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店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职业、职务、学历、职称、军衔、警衔等缩写或者具体称谓作为字号,但应当具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使用除非typename作为一个整体有其他含义。
第二十七条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标准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但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企业名称中的贸易,不得与其主营业务相抵触。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不得以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示: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五种以上国民经济产业;
(二)企业的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一企业名称类别中的商铺名称不一致的。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在行业中的表达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同企业名称与相似企业名称比较规则
1.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注册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比对系统显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二)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其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如:北京红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红光(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注册或核准的企业名称、行业语言相同,但行政区划或组织形式不同。
如:北京红酒股份有限公司、红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宏光酒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宏光酒庄。
2.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注册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名称比较系统将显示相似:
(1)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数量相同,但行业表述不同,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