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命名“8不得、4不得”,投资企业注册需谨慎
按照“新老结合”的原则,从2019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契约型基金、新设立的合伙型基金和企业型基金要按照指导方针实施。在此之前完成备案或者提交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按照《指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调整基金名称,办理相关重大变更和信息披露事项。
对于私募股权经理来说,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收紧了投资企业的注册,可以说,高效、轻松地完成投资企业的注册更加困难。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命名指导投资企业注册“禁令”,也就是说,如果类型私募基金经理注册伙伴关系,公司投资企业想在私人股本基金协会备案,您必须遵守命名指南,未来的名字再也不能随心所欲,小心谨慎。
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下协会对合伙和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名称的要求:
1. 8“没有的”
■基金投资活动不得作出不亏损或最低收益的明示或默示保证。
■不包含“安全”、“保险”、“对冲”、“保本”、“赢”等可能误导或混淆投资者判断的词语。
■“高收益”、“无风险”等不符合私募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不得非法使用。
■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
■不要预测投资业绩。
■在没有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最佳业绩”、“最大”、“最高”、“最强”、“500倍”等词语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
■未经合法授权,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名称或企业名称。
■请勿使用“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专户”、“金融产品”等易在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产品中相同或相似词语的混淆。
2四个“应当的”
■应包括反映基金业务类型的文字。
■应符合合伙协议或章程中规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点。
■使用“风险投资”、“并购”、“基础设施投资”或其他能反映特定投资领域特点的词汇。如果不反映具体投资领域的特点,则“股权投资”一词应使用。
■遵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禁止和限制使用企业名称规定》(工商企业注2017[133])。请回到公司名称网站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