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公司名称有哪些规定?公司名称会伴随公司的一生,公司名称不能随意命名,否则一旦出现不健康或不雅的名称,就会损害社会形象。中国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权都作了相应的规定。确保你知道公司名称的规则,这样你就可以避免绕弯路。下面就跟企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公司命名规则概述什么是公司名称?
公司的命名就是给企业一个合适的名称和名称,是社会认可的标志,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名称应当由名称(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性质)、组织形式等组成。企业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名称,在企业行政区域内享有专有权。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与本企业名称混淆。第二,中国《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的规定。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使用。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企业公章和银行账户上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2、企业名称通常应包括以下部分:名称(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除历史悠久、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法律允许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和不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名称,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当事人姓名、有关机关名称、社会团体名称、机构名称、外国名称中使用的汉语拼音字母(除外)、数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5. 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名称使用权。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优先申请原则处理。
6.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的企业名称。企业侵犯他人名称专用权的,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命名的要求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
1.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军号
5. 中文拼音字母(外国人姓名除外)和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除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外,上述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
许多企业以求新命名,带有一些违法常规,对公示文本作为命名产生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1996年4月也颁布了《企业名称要求》的规定。对公共文字作为名称造成不良影响的,针对这种情况,1996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1. 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损害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帝国”、“福尔摩沙”
2、含有封建文化的渣滓,如“鬼城”等
(3)具有负面政治影响,如“黑太阳”、“大地主”,或以公众熟知的反动政治人物或恶棍命名
4、格调低,低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
(五)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有民族歧视的
6、造成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如“丑美容店”
7. 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老一辈革命者的名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强调,应坚决抵制非法名称、陌生名称和外文名称。汉字是丰富多彩的,甚至有更多积极的。有一个积极健康的名字应该不是问题。这样的名称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成长,何乐而不为呢!无论是公司的名称、商店的名称还是大型企业的名称,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否则一旦出现不健康或不雅的名称,就会损害社会形象。关于公司名称的其他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危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外文或者中文拼音组成的名称;数字名称。
2、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以党政机关、军队和社会团体的名称作为前缀,不得使用其他法人注册的著名商标名称。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前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同行业企业名称混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与其中文名称一致的外文名称。
以上就是《公司名称有哪些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司名称是好是坏还是二,公司名称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拿,现在有很多企业的网络名称是不通过的,无论是网络公司名称还是实体公司名称,都要遵守公司名称规定。
公司名称代码
公司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公司名称首先要明确公司名称的基本要素,符合《企业名称注册管理规定》、《公司法》等国家工商法规的规定,这是公司名称必须参照的。对于需要进行商标命名的也需要了解商标法的一些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会让命名客户少走弯路,少麻烦。下面企名网分析公司名称的要求,看看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名称的规定。
1. 公司通常只有一个名字。公司名称应当经登记机关核准,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使用。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企业公章和银行账户上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2. 公司名称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名称(或商号)、行业或业务特征、组织形式。除历史悠久、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法律允许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
3.公司名称应当用中文书写,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该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4. 公司名称可以与企业一并转让或者企业的一部分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的企业名称。企业侵犯他人名称专用权的,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公司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公司名称专用权。对企业名称有争议的,由工商银行负责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优先处理原则处理。
6. 不得使用法律禁止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在公司的名称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名称,涉及器官的名称、公共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外文名称、数字和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