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得称为XX有限合伙。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为XX有限合伙公司。
2、由于设定是有限合伙的类型,即属于有限合伙,法理学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是不带公司一词的。
3.依照合伙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5. 上述条款仅规定企业需要携带“有限合伙”字样,未规定是否可以携带“公司”字样。
6、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经常引用工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称之为公司。因此,不能称之为XX有限合伙。
扩展信息
根据合伙法
第二章一般合伙
第一节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四)合伙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或其他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应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支付对权利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出资需要评估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点。
(二)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处理。
(七)入伙和退伙。
(八)争端解决措施。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