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处理条件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一)可以以集团公司命名为市场;(二)已设立或者新设立注册资本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企业,可以以城市命名。
2、处理材料
投资者提交的材料中有签字但没有写明签字人的,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含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及身份证)
3处理流程
在线程序
1. 登录。申请人登录电子注册网上服务厅(广东省网上注册登记业务系统)网站,使用普通用户账号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新用户必须先注册。
2. 应用程序。阅读指南后,申请人应在线填写商务表格,并上传电子材料。在确认信息完整、准确后,在线提交申请。
3.接受。登记机关收到网上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发出受理通知。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将需要更正的内容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收到现场通知后,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证明,并填写通知;逾期未通知的,申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4. 审查。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 决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经核准登记的,发给名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署《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发给《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预批准的名称保留期限为3个月。如保留期限届满仍未办理商业主体登记,预先核准的名称将自动失效。
窗口处理过程
1. 应用程序。申请人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申请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2. 接受。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发出受理通知。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将需要更正的内容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收到现场通知后,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证明,并填写通知;逾期未通知的,申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 决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核准登记的,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署《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发给《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预批准的名称保留期限为3个月。如保留期限届满仍未办理商业主体登记,预先核准的名称将自动失效。
一个特殊的链接
没有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运城区城中路111号二楼
五、办理期限
1(工作天)
6、组织
云浮工商局
7处理费用
是免费的
8. 法律基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对企业名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涉及同级行政区划的。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经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前提出申请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预先登记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将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名称报有关部门预审批准。
经营范围不涉及预先核准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一并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进行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司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登记前,需要核准的,应当在公司名称核准前办理公司名称核准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报请核准公司名称。
广东省网上服务厅(http://www.zhuces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