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8年修改试行,12月27日,深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深圳市道路命名规则(征求意见稿)》,规范深圳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命名和更名规则,包括自然地理实体、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园和公共广场、建筑物(群)、地下空间设施等地理实体。公告称,从现在起至2019年1月26日,对该计划的任何意见或建议都可以书面反馈。
规范包括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名称。据了解,在刚刚结束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中,深圳新增道路标志3383块,道路标志设置率提高到98块。道路名称作为城市地名系统的子系统,既是居民出行、了解城市的重要信息,也是城市地名系统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要素。但在实际工作中,路名无名、重复、不规范的情况依然存在,名称所体现的文化性、地域性有待提升。作为地名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其面临的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日常精细化规划管理和审批。因此,有必要制定规范、系统、符合逻辑的路名命名规则。
深圳市国土资源局表示,根据《规则》,结合深圳多年工作实际,参照沪、汕、济、安、锡五市编制的道路命名规则,《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起草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名称进行了规范,包括城市道路、街道、桥梁、隧道、道路附属地下人行通道等。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组成。《规则》指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是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中用于区分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通用名称是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中用于区分地理实体的词语。
在命名原则上,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命名应遵循“一地一名、规范有序、简洁明了、好找好记”的基本原则,并应具有唯一性、科学性和指示性。
其中,通用名称的确定应当与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等级、建筑形式、环境相适应,除派生地名外,不得重叠。专名不宜重名,避免同音、近音(历史上形成的具有特定文化价值的除外)。
南都讯记者孙亚妍
什么样的路叫“大道”?什么桥叫“天桥”?《规则》从七个方面对我们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这些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具体通用术语进行了细致的界定:
(一)大道:快速路或主干道;(二)通道:干线路网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地下快速路或主干道;(三)主街:位于市、区、街道中心区的主要生活道路;(四)立交桥:多条道路交汇,以高架形式实现平面分离、立体交叉的桥梁;(五)天桥:分离式天桥;(六)高架桥:架设在地面上的具有城市道路功能的桥梁;(七)天桥:人行横道专用桥梁,上部跨越城市道路或铁路。
同时,规则还明确了专有名称。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命名,必须符合不得使用的人名和企业、商业设施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地名。
七个具体属名的详细定义
一是道路专有名称应体现区位特点、历史文化底蕴和美好寓意。用于连接不同行政区划,要求分段命名、路网常规布局、地下道路等,提出了道路专名的集成性、层次性和序列化规则。
道路改建的,根据改建前后的变化情况确定更名或者使用原路名的条件。重名或同音的道路,应当从道路等级、使用时间、道路长度等维度进行更名。应细化可优先保留原名称的道路条件,制定道路更名规则
二是根据桥梁的具体形式和不同桥梁的使用条件,细化立交桥、高架桥、立交桥、过街天桥等桥梁专名规则。
第三,根据隧道的位置特点,确定隧道的专名规则。
第四,根据地下人行通道的位置特点和
使用条件,确定地下人行通道的专有名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