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该公司被命名为“百度”,引起了诉讼
长沙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因为名字“百度”而陷入困境。百度以百度租赁汽车靠近某知名品牌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和10万元维权费。
百度在长沙成立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又名百度,成立于2014年。2019年10月16日,我们给百度租车公司发了一封信,信中没有提到索赔,主要是希望对方在营销活动中立即停止提及“百度”这个词,并更改公司名称。到目前为止,对方尚未按本函要求消除侵权影响。看到这种情况,百度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百度租车公司承认收到了这封信,但无法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担心这是欺诈。从这封信中可以看出,如果百度使用百度,其他公司就不能使用百度。作为长沙百度汽车租赁公司,是一个合法注册的小型企业,还要通过国家的行政许可,被要求更改企业名称,不是有点难吗?百度这么有名,难道全世界都不能叫百度吗?
百度诉长沙百度案庭审现场百度指被告百度“搭便车”获取非法利益,百度公司声称被告侵犯的权利为:42类“百度”已注册驰名商标权、39类“百度”注册商标权和“百度”品牌权。原告指出,在新浪微博上,账号“百度租车”的认证主体为被告“长沙百度租车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汽车租赁业务宣传和服务中使用“百度Rent-a-Car”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类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侵权。同时,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词语作为企业品牌名称,并在类似服务中突出使用,也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构成商标侵权。百度还指控被告有“不公平竞争行为”。当被告成立时,原告百度的名字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最晚从2008年起就在一个众所周知的州。被告注册并使用原告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目的是利用原告享有的商誉从事经营活动,达到“搭便车”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长沙百度租车公司看来,百度的受众是网民,百度租车的受众是需要租车的长沙本地用户,他们取名“百度”没有问题。“只有当相同或类似商品被显著使用且容易被相关公众错误识别时,才构成侵权”。
原告为公众熟知的网络企业,被告为汽车租赁行业。原告虽然注册了“汽车运输类”,但与被告的汽车租赁并不相似。百度汽车租赁代理公司认为,作为合法经营登记的企业,对外使用和推广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该企业是一家汽车租赁服务企业,与原告所谓的“运输业”有着本质的区别。百度租车仅以企业名义使用,未广泛推广,远非“突出使用”。
百度租车代理辩称,原被告属于不同行业,不同行为之间不存在竞争,被点名的被告并非搭便车者。“百度”不是驰名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认定的事实认定的。因此,它不是驰名商标。根据今天的证据,这是不可接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使人误以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标志的;
(二)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缩写、店名等)或者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公司名称的机构名称(包括缩写等)、名称(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未经授权使用域名主体、网站名称或其他具有一定影响的网页名称;
小编认为企业以公司的名义或者尽量避免与他人的知名商标名称相同,更不用说侵权的问题了,只有事后去处理对方的维权起诉才会让你自焚。请回到公司名称网站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