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月起
多项新规将正式实施
我们一起来看看
与你相关的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实施情况(十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围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疫情防控相关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实施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共增加107条,实质性修改200余处。
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诉讼权利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也未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预约值班,推动刑事辩护和法律援助全覆盖。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司法解释规定,讯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性完成庭审。
红线划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需过三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框架,将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规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同时满足三项监管要求。
属于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为B级及以上。凡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要求的公司,均为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监管全面升级
千亿支付市场将重塑
支付市场正迎来全面规范和重塑。近期,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付监管文件,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出台支付业务新规则、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打出一套从严监管“组合拳”。其中,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交存、使用、划转等规定,明确了监管责任。
业内分析认为,该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支付产业发展乃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产生深远影响。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实施情况
线上招聘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条例将于2021年3月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首部流域法为长江“治病”
非法采砂最高罚款200万元
作为我国首部流域保护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法律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生产
性钓鱼;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连通长江的大型湖泊和长江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实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批评的纪律伤害不了侮辱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则,必要时,当学生出现不听话、扰乱秩序、行为不端、危险、侵害权益等行为时,学校和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七类禁止的不当教育行为:(一)以击打、刺伤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疼痛的体罚;(二)超过正常的罚站极限,重复抄写,强迫做不舒服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故意隔离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侮辱、侵害学生人格尊严的;(四)对个人或者少数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处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习成绩而教育、处罚学生的;(六)因个人情绪、好恶等原因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的;(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何避免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防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保障农用地农业用途,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并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和占用耕地
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命名”更独立,市场有活力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施行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很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为涉嫌侵权企业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请求;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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