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废车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车出售给报废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车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车。
2.报废的机动车原号牌,可以随机动车所有人拥有3年以上(含3年)的机动车继续注销。机动车所有人新购车辆后可以书面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书面申请应当在注销登记时或者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交;超过6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车管所将恢复并重新启用,供市民选择;机动车报废前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