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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办学要求和办学行为,日前,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省直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意见》,对规范江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定义:什么是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在江西省内面向社会举办,专门从事中小学生文化课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以及为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研学等有利于素质提升和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而设立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文化课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等文化科目的培训服务及其招生考试相关的延伸项目。
主办方: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承办单位应当是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条件的社会组织、自然人和联合承办单位。其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变更举办者,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国家工作人员、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后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方可开展培训。对不符合相关设置标准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名称:艺术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学校”字样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已注册培训机构或学校的名称、简称和具体称谓。
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会团体、部队序号
从事文化课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专业课、辅导、考试辅导、补习)学校或中心”,可以体现办学特色,如“英语培训学校”;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非学科知识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培训中心”,但不得使用“教育”“学校”等字样。
地点:不在居民楼、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场所办学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如居民楼、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培训机构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学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必须设在一处,楼层不得超过5层。
举办者在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在承租地办学的,自申请办学之日起,租赁期限不得少于2年。
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一次性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不得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一次性费用,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养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各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与培训对象签订服务合同。
教师:专任教师半数以上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和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专任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一半;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校外培训机构聘用的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非学科知识培训服务的教师,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或本类别相应资格。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