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批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 企业名称中不得有其他企业名称,但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使用该企业缩写或者特定名称的除外。
3.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在名称前加上“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
4、企业名称中间要有“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这样的字样应是行业资质。
5. 使用外商(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间可以加上“(中国)”字样。
上述第三、四、五类企业名称,除企业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外,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附加信息: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名称;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引用:
百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