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对工商局来说,个体户和公司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请参照以下规定: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
第七条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划分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市辖区的名称。行政区划后,可以贴上个体工商户所在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或者市场的名称。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可以使用经营者名称作为字号。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字号,但行政区划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的内容或者特点,其行业申报应当参照该行业的中小型行业类别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名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组织形式可以使用“厂”“店”“库”“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格式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如果您在北京市丰台区从事汽车维修业务,可以称之为:北京丰台+大发+汽车维修+中心。经营范围可写成:汽车维修及其配件批发、零售;餐饮业可以命名为:北京丰台+祥丰楼+餐+亭;百货公司可命名:北京丰台祥丰大厦百货公司;从事咨询服务行业的人可称为:北京丰台祥丰大厦咨询服务中心。
因此,在选择店名时,只需考虑“字号”。你需要准备更多的“字号”,因为同一行业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可能有相同的“字号”,否则工商部门已经核准了。
此外,名称中的行业特点与经营范围不同。仅限行业特点
它可以反映你的主要业务项目,业务范围可以用几个到10个项目。
简言之,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使用“厂”“店”“库”“部”“行”“中心”等字样。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其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其名称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大中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区分局)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业企业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对登记不适当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名称更正,上级机关有权对登记不适当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名称更正。对登记不适当的个体工商户,下级机关有权予以更正。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使用。
一个工商家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
第七条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划分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市辖区的名称。行政区划后,可以贴上个体工商户所在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或者市场的名称。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可以使用经营者名称作为字号。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字号,除非行政区划地名有
还有别的意思。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或者商业特点,其行业描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小型行业名称。或特定业务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组织可以使用“厂”“店”“库”“部”“行”“中心”,但“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这可能引起公众的欺骗或者误解;
(四)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政党、政府和军队组织、群众团体、社会团体的名称及其简称和军队编号
(六)“中国”、“中国”、“本国”、“国家”、“国际”等用语;
(7)汉语拼音、字母、外文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申请名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预登记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交预审核准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一并申请。
登记机关应当事先核准名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
代理人的账簿和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拒绝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放《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制发《个体工商户名称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提前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未通过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预核准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限届满日前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限可以延长六个月。
事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或者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包括应当经行政许可经营的物品。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到期的,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自该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第十七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同一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准。
第十八条凡在同一登记机构辖区内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登记或者预核准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二)一年内与其他企业变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一年的个体业主同名
(四)与注册不满一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可以适当简化,但不
不得不欺骗或误解公众。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