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名称的自由,是否意味可以随意取名?当然不.公司命名的问题不可小觑。
不得随意使用任何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注册受限制。一般而言,公司名称在下列情况下将不会获准注册:
(A)该公司的名称与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所载的名称相同;
B)该公司的名称与根据条例成立或成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处长认为所使用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
(D)处长认为该公司的名称令人厌恶或在其他方面违反公众利益。
在确定一个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公司名称“相同”时,无论某些字或词及其缩写,这些字或词包括作为英文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以及英文名称末尾的“company”、“AndCompany”、“CompanyLimited”、“AndCompany”、“And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LimitedCompany”,以及中文名称末尾的“company”、“limited company”、“company”、“limited company”和“PublicLimitedCompany”。字母的字体、大写或小写字母、字母之间的空格、重音和标点符号将被忽略。
透过公司注册处的网上查询中心或公司查询流动服务,免费查询公司名称。请使用“全名搜索”方法输入整个公司名称,包括所有空格、标点符号和结尾词(例如“CompanyLimited”、“Limited”、“company”、“Limited”、“company”、“company”等)。“全名搜索”的搜索结果会显示与所输入字符完全匹配但仍在登记册上的公司的活跃名称。搜索语言只能是英文或繁体字。输入另一种语言
或简体字,系统将显示“无记录匹配”,从而导致不正确的查找结果。
如果公司名称是中文字和英文字符/字母的组合,将不允许注册。
香港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
公司只能注册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或同时注册中英文名称。但请根据实际情况用中英文注册公司名称。
虽然“Ltd”和“Limited”被视为相同。根据公司条例第102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必须是“limited”。
如你发现另一间公司(“本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为法团后以与你的公司名称“过于相似”的名称注册,你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处处长”)提出反对,并详细说明反对的理由及提供任何混淆的证据。如处长认为两者“过于相似”,可根据《公司条例》第108(3)条,指示公司在公司名称注册日期后12个月内(下称“法定时限”)更改名称。因此,对公司名称的反对意见应尽早(最好不少于处长发出指示的法定时限届满前一个月)送交处长,以便处长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情况下在法定时限届满前送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