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法》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国旗、国旗、军旗、勋章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指定的地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或者地标性建筑名称、形状相同;
(二)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或者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或者徽章相同或者类似的,除非该组织同意或者不容易引起误解;
(d)与官方标记或测试标记相同,意思是受控制、保证或类似的标记,除非得到授权;
(五)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名称、符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6)种族歧视;
(七)夸大宣传、欺骗;
(八)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一部分被排除的;地名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由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用以表示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身份的标志。
证明商标由具有商品或者服务监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认证。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
2.但是,下列标志(未使用、有显著性、易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限本产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b)货物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性的直接说明;
(三)缺乏鲜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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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复制、复制、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下列内容的复制品、仿制品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对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登记取缔。
复制、模仿、翻译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与同类产品不相同或者近似,会误导公众和商标注册人利益的。驰名商标可能已经受到损害。禁止使用。
字体大小只是一个符号,本质上只起到识别的作用,所以它可以是任何文本的组合,没有任何意义。但由于汉字的特殊性,每个字都有自己的意思,所以很多人喜欢选择有意义的字来确定字号。很多外企进入中国市场,把自己的外文名字翻译成中文时,会花费大量精力翻译字号,比如梅赛德斯-奔驰。当日本索尼公司的创始人为公司命名时,这个名字在世界各地很容易辨认,可以用任何语言拼写。于是,查阅了各种词典,创造了“儿子y-sony”这个词。
在公司名称四要素中,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是常见要素,字号则可以独占。在同一登记处管辖范围内,同一行业的所有企业名称中,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可以相同,但字号可以不同。因此,字号是公司名称的核心要素,也是公司名称中最重要、最重要的部分。
根据公司名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可以不使用英文和数字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