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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起名基金

发表日期:2022-07-06 11:31:01

合伙制股权基金LP非常规收益应税性分析

合伙制股权基金LP非常规收益应税性分析

合伙企业股权基金的定期收益,即被投资企业的股息、退出所得等“项目投资收益”,或闲置期间购买理财产品、货币基金等所得等“暂时性投资收益”,统称为对外投资收益,财税界对定期收益的税务处理有大量论述和总结的文章。

除了上述常规收益外,基金内部、LP之间还会因各种投资实践而产生一些非常规收益。这类非常规收入具有体量小、零星的特点,部分收入仅存在于大基金内部,因此这类收入的税收处理在财税界尚未得到广泛讨论。本文试图从提高税收遵从度和基金合规运营的角度,对合伙基金LP两种典型的非常规收入,即“对后续合伙人的利息补偿(或”贴息“)”和“对违约合伙人的罚息、违约金”的应税性进行对比分析。

一、对后续合作伙伴的利息补偿--命名不当可能带来的税收风险

1)什么是“对后续合伙人的利益补偿”?

要理解这种“利益补偿”形成的原因,首先要引入基金后续募集的概念。在PE/VC行业,基金只有在所有基金募集完毕并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才能进行投资。但在规模较大的基金(目标募资额超过5亿及以上)中,由于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全部募资,管理人可能会分批次、分阶段进行募资。当首批LP认购份额经工商确认且第一轮实缴到位后,管理人即可宣布首次封闭(也称首次交割),基金将进入投资期投资储备项目,但此时募资活动仍在进行,新投资者仍可加入基金。这些在第一次关闭后加入的新投资者被称为“后续合伙人”。理论上,跟募期可以贯穿整个投资期,但在实践中,

一般在12个月左右,后续募集期结束或基金达到目标募集金额后,管理人不再募集和接受新的投资者,基金正式封闭(也叫最后交割)。

后续募资会出现“基金合伙人不同出资顺序可以享受相同收益分配”的问题,对早期合伙人不公平。具体来说,首次关闭前的合作伙伴(早期合作伙伴)先行出资,实缴资金已投入到具体项目中,而后续合伙人进入基金9个月后(例如),根据《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后续合伙人也可以正常分享基金前期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那么对早期合伙人就不公平了,因为前期投入的资金全部由早期投资人投入,这期间的收益本可以全部归早期合伙人所有。但由于后续合伙人的加入,早期合伙人的份额被摊薄,摊薄份额对应的早期投资收益部分由后续合伙人分享。

为了调节这种不公平,基金行业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平衡:

1.再出资时间余额:可采用分期付款的基金(业内称为“承付资金”,即催缴),以“先缴下期出资额,再缴下期出资额”的方式进行LP认缴份额的实缴。

2、支付时间平衡:基金产生收益支付时,先分配给前期合伙人,再分配给后续合伙人,以此平衡。

3.“利息补偿”余额:这是目前行业内最常用的方式,即后续合伙人向早期合伙人支付一定比例(如8/年)的补偿,以补偿早期合伙人分享的收益。

因此,跟投人“利息补偿”的实质是早期合伙人将其在一定期限(基金前期)内的可得收益分享给跟投人,因此跟投人需要对早期合伙人进行收益补偿性质的补偿。为什么要使用固定的

利率计算呢?因为基金早期,投资的项目很多,而且都是非上市企业。非标准化基金资产估值难度很大,难以准确计算早期合伙人摊薄份额对应的期间收益。基金行业只考虑期限因素(货币的时间价值),用投资市场平均收益率“8利率”来确定早期合伙人难以准确计算的收益。这里的“利率”不是借款意义上的“利率”,而是投资意义上的“必要收益率”。

2)如何判断“后续合伙人利益补偿”的应税性?

探讨“利益补偿”本质的意义在于正确认定其税收性质。

增值税:如果用字面上的“利息”来定义,早期合伙人需要按照“贷款服务”就这笔补偿缴纳增值税,而用“收入补偿”来定义,则属于股权收入性质,早期合伙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以上对“利益补偿”形成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理解补偿的本质是共享的“收益补偿”而非“利益补偿”。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此,笔者也想提醒业界,在起草有限合伙协议(LPA)时,要充分征询税务专家的专业意见,不要在合同中使用“贴息”“利息补偿”等属于行业惯例但含义不准确的表述,避免基金不必要的税务隐患。

所得税:根据前面的分析,“收入补偿金”不是针对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而是针对合伙人的,因此不能算作合伙企业本身的收入,而是早期合伙人的收入。进一步区分这是“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因为该所得来源于基金募集的协议规则,而基金募集是合伙企业(基金)的经营活动之一,所以仍属于个税法实施条例营业所得项下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二、违约合伙人的罚息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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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是LP的义务,采用一次性认缴、分期支付的资金。GP向LP发出退出通知(催缴)后,LP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实缴出资,未按约定出资的LP(称为“违约合伙人”)需向未违约合伙人支付罚息或违约金。

罚息表现为逾期出资的合伙人,每天按未缴出资额的万分之二计算罚息,与应缴税款的滞纳金类似。违约金一般按认缴出资额的20%缴纳。实践中,违约金很少被全科医生使用,因为金额过大,一旦使用可能引发纠纷。根据有限合伙协议(LPA),违约合伙人的罚息和违约金支付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分配给未违约合伙人。

罚息增值税:纳税人是合伙企业还是合规合伙人?

罚息属于36号文“金融服务”税目下“贷款服务”明文规定的“罚息”,因此增值税应税。对此没有争议。问题是,纳税人是合伙企业还是合规合伙人?

如果是以合伙企业(基金)名义进行借贷业务收取的利息,毫无疑问,合伙企业这一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为纳税人。但是,这里的利益并非来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外部经营,而是来自合伙企业的内部投资者。此时需要根据有限合伙协议进一步判断:

(1)罚息作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合伙企业日常经营费用的,在会计上罚息应确认合伙企业收入,在税务上合伙企业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并纳税,合伙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2)如果罚息不作为基金财产,仅由合伙企业筹账收款,如果在分配时未用于支付合伙企业日常经营费用,全额分配给合规合伙人,会计上不确认合伙企业收入,税务上不确认增值税收入,但合规合伙人收到后申报缴纳增值税,合规合伙人为纳税人。

罚息所得税:能否按“对外投资收回利息”处理?

国税函[2001]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到的股息、利息,不按税法规定并入合伙企业所得,而是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