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桐庐县一家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
管理办法
评论(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加强县级国有企业用人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县级政府出资、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授权行使出资人职能的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包括:企业职责与任务、内部组织、人员编制与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薪酬管理、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县委组织部(人事办公室)、县委组织办公室、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企业的编制和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总量控制原理。根据企业的职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生产的实施情况等,对从业人员和岗位数量进行控制
权利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2. 科学高效的原则。按照精简和优化的要求,应合理确定人员的比例结构,和领导班子和中层职位的数量应该是有限的,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充分利用的人,是有效的和有效的。
(3)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公司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用人和岗位的控制数量,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4. 深化改革原则企业事业单位的编制要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部责任制度、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革命,稳步推进。
第三章内部结构设置
第六条企业内部结构规划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部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部机构的名称和职责;
(三)有类似业务的其他内部机构的职能划分;
(四)就业岗位和岗位;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内部机构的设置应当精简、高效。综合设置行政和后勤部门,优化业务部门设置。
第四章人员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企业人员实行定额编制和岗位管理。企业根据经营规模、经营发展计划和内部组织确定岗位结构和人数,再结合人员现状提出人员编制方案。企业的组织由县委负责,预审由县财政局负责。在不突破企业批准的人员规模的前提下,工资表上的人员可以相互流动。企业间人员流动需填写《桐庐县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委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九条企业领导班子一般设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等职务。其中,副处长1-2人,任务特别重可增加1人。批准员工的总数超过40人,可以有3副负责人,不到39人超过11人有2副负责人,不到10人以上4人1副负责人,少于4人没有副负责人。企业原则上不配备领导助手,党组织、工会、妇联等组织的领导一般由企业领导在班担任。职能企业的中层岗位约占总批准人数的15人,竞争企业的中层岗位约占总批准人数的20人。
第十条的选择企业的领导人员应当坚持党的原则负责人员政治诚信和能力;坚持开放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选择;坚持企业的外部监督和独立的就业,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原则。
第十一个第十八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具有拟任职岗位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任命、免职评估和管理的领导班子county-owned国有集团公司批准是指管理的县党委和组织部门县党委应当具有相同的条件下的干部的县和部门的控制。其他领导级网络人员按国有集团公司或委托监察部门中层管理,任免、考核、管理与国有集团公司或委托监察部门中层干部相同。经营业绩的评价办法由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委托乡镇(街道)监管的企业领导班子、机关、部门和县级国有集团公司中层人员的选拔、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报告计划。每年初,每个企业都将报告县财政局审批后(国有资产办公室)提出职位和候选人的委托监督部门或国有集团公司的县,并提出补充人员计划职位空缺。内容包括:入选的职位和人数、入选的条件、入选的目标、薪酬等。
(二)县财政局汇总审核各企业的申报方案,研究批准招聘方案,并报县委备案。
(3)委托监察部门或县国有集团公司根据确定的招聘计划,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
(四)聘任人选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县委组织部审批(人)
刚办)同意备案后,按管理机关办理录用手续,并报县委备案,进入实名制。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招聘实行离职制度。与所选企业领导有婚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亲属的以及与企业人事、财务、纪检岗位人员的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应当避免。
第十五条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公务员和业务人员在企业工作,不再保留其身份。国家公务员(包括涉及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经批准不得在企业兼职。
第十六条企业招聘新员工,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各企业必须在批准的控制岗位数量范围内安排用人。人员过剩的单位原则上只能出租,人员充足的单位可以先租后入,空置的单位可以按计划出租。企业利用闲置岗位招聘人员,一般应在每年12月底前填写《桐庐县国有企业就业计划审批表》,由用人单位提出,报县财政局(国资监督管理处),县委审批、县委国资委。
(2)企业因工作需要增加新员工的,原则上在全县国有企业内部进行调整,先解决问题。如无合适人选,可在核定的岗位范围内,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
1. 任职资格: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
程度可适当放宽。年龄35周岁及以下,中级以上职称可放宽至40周岁,品行良好,符合招聘专业或技术要求,身体健康。
2. 招聘程序及要求:原则上每年招聘一次。用人单位应当填写就业计划的审批表单桐庐县国有企业,应当审查批准的县财政局(国资委)和县方组织的办公室,然后是县财政局(国资委)应当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经过公开登记、资格考试、笔试、面试、体检、巡视(政审)、公示等程序确定就业对象后,经县财政局(国资办)批准报县委备案。县财政局负责国有企业的招聘工作负责领导,县人民和社会保障局给予指导,县国有企业负责落实。企业引进高层次(稀缺)人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
3.企业聘用保安人员、专业辅助人员和其他辅助岗位以及季节性、临时性劳动者,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聘,并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企业需填写《桐庐县国有企业辅助岗位就业计划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实施。辅助人员的工资应当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