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一些公司会因为他们的名字而被排除在外
有些公司的名字很雄伟……
有些公司的名字很奇怪……
我不知道,老大
他们怎么称呼这家公司?
但是你知道吗?
公司名称不应随意选择
如果你不小心,你可能会违反规则!
今年3月1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
我们带你四处看看
具体规定内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企名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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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这些字不能随便用!
规定明确的,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店名、行业或者经营特征、组织形式等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不得有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不得有行业名称和经营特点。
《规定》要求,企业名称以“中国”、“中国”、“中央”、“国家”、“国家”等字样开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并报国务院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全国”等字样的,为行业限定词。
使用外国投资者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多数企业的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此外,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
(二)损害公共利益、妨害公共秩序的;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的名称及其缩写、具体名称、单位的土豆泥;
(四)使用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一般缩写和具体名称的;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
(六)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七)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八)可能造成公众上当受骗、误解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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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26项新规定,包括4项
这些规定载有26条,包括:
一是建立企业名称独立申报制度,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的职责,明确企业名称独立申报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对拟申报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筛选,选择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他人的企业名称相似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完善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规定》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集团的名称登记规则。
三是建立企业名称纠纷解决机制。企业认为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其他企业名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处理的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涉嫌侵权企业在处理这个案子。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企业登记机关限期作出行政裁决。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登记机关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发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使用企业名称声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确定企业名称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全文如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的具体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制度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应当向公众开放。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范化、便利性,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征、组织形式等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不得有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不得有行业名称和经营特点。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名称为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的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在市辖区名称前加上设区的城市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的名称,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结合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企业的店名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征,除有其他含义外,不得作为字号。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行业或者经营特征。国家经济贸易分类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惯例或者专业文献进行表述。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机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
(二)损害公共利益、妨害公共秩序的;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的名称及其缩写、具体名称、军事名称的;
(四)使用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一般缩写和具体名称的;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
(六)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七)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八)可能造成公众上当受骗、误解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企业名称前设置“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全国”等字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全国”等字样的,为行业限定词。
使用外国投资者姓名的外国商人外商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名称中可以有“(中国)”字样。
第十三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在其所属企业名称的前面注明分支机构、分厂、分店等字样。境外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还应当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和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