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上的文字应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但可适当简化。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军队番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预先登记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提交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一并申请。
登记机关对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参考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