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商名响亮,黄金万两”。作为企业,企业名称就像是第一张王牌,好的名称会给客户留下深刻的印象。但一些企业点名时不注意规避法律风险,最终让企业走下坡路。
这不,就有一家餐饮企业,因为名称没有规避法律风险,引发了侵权诉讼。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孙某诉北京西多沃德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多沃德公司)、北京西多沃德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多沃德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孙某的“喜多屋”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需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余元。
庭审中,孙某诉称,其依法享有“喜多屋”图形组合注册商标,其经营的“喜多屋”品牌深受消费者喜爱。被告未经许可,注册使用“喜多物”作为企业名称,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两被告辩称,“Kidoya”是日语中“商品”的固有名称,显著性差,知名度低,涉案商标影响力弱。Kidoya分公司使用“Kidoya”字样并无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故意,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或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为图形组合商标,其显著部分为“思多亚”文字。四多亚分公司使用的“四多亚”标识与涉案商标文字部分的读音、字形、排列一致,与涉案商标近似;“喜达屋亚洲美食”标识显著部分为“喜达屋”字样,与涉案商标近似。因此,Sidohouse分公司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但法院认定两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孙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红领科技分析:在审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
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本身存在不公平,即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在先注册商标不当注册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反,当无法证明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具有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的恶意时,法院将难以支持相应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请求。
同时,企业名称属于商业标识范畴,在商业活动中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作用,在企业名称注册时,应当合理避让文字标记或者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商号。如果想利用他人文字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影响力,注册与他人有影响力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则可能面临他人的维权,最终可能承担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