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名称受若干条件限制,具体如下:
1.企业名称一般应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深圳(市)+商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色)+组织形式;
2.所使用的商号不得与其他核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或者未标注行业的企业中的商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国家驰名商标也不好。
3.不得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冠以“粤”字号的公司必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不建议以广东命名)
6.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全国”字样,或者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字样,或者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必须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一般不建议客户命名这些地区。)
7.在中国,对公司名称有一定的限制。在同行业中,除公司名称不能重复外,商号名称也不能重复。每个名称只有经工商部门核实并保留后才有效。命名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地级市”二字要由市直单位审定;有“省级”的,需要省级单位审批;加上“中国”两个字,需要中国商务部批准。
8.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符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中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1、名称还必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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