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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合伙企业起名

发表日期:2022-07-14 13:43:02

涉农个人所得税梳理

整理:彭怀文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优惠内容”:

专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渔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特产品税,下同)、牧业税征收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四个行业收入单独核算的,按上述原则处理。对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个行业收入不能单独核算的,对其全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一)项

“享受主体”:从事“四业”或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特产品税、减免农业税后,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经营活动,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特产品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了“四业”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分配给农民成员容易陷入两个误区:1。认为农民社员获得的剩余分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应全额乘以20的税率缴税;2.认为农民社员获得的合作社剩余分配属于“四业”收入,应全额免税。

“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会员与俱乐部的交易额(金额)比例返还。按会员与俱乐部交易额(金额)比例返还的可分配盈余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上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国家直接财政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为社员份额,按比例分配给社员。“

必须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上述规定中使用了两个词,一个是“剩馀返还”,一个是“剩馀分配”。

因此,合作社向成员返还或分配盈余有两种情况:

(一)根据会员与俱乐部的交易额(金额)比例,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说明:

对于这部分“分配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用的术语是“剩余返还”,按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金额)的比例返还。也就是说,农民社员获得这部分收益的前提必须是与合作社进行交易,比如农民自产的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卖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因此,农民成员获得的那部分收入,实际上应该是农民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特产品税、减免农业税后,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经营活动,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特产品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农民社员与合作社因“四业”交易产生的盈余返还可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②按前款规定返还的余额,以会员账户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会员,按比例分配给俱乐部会员。

说明:

对于这部分“分配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用的术语是直接“分配”,按照社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计算,盈余的范围更广,包括国家财政补贴和他人捐赠。因此,这部分“分配收入”并不是“四业”收入。

对于这部分分配所得,个人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四业”个人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个人在农业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领取工资,除业主、合伙人外,职工取得的工资不属于“四业”所得,因为职工无权享受经营成果,其工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依法预扣预缴,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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