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时,出卖人必须是产权单位或个人,开发商必须是预售许可证认定的预售单位为出卖人。开发商或业主委托的负责开发或销售的中介机构或代理人不能没有开发商的签字就与购房者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分清开发商与中介机构或代理人之间的责权利范围。根据法律规定,经批准的项目开发商应负责征收、验收、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问题、交房时间等,如发生纠纷,由项目开发商承担责任解决;中介或代理商只能充当销售代理,其他环节可以不负责任。因此,如果只是开发商委托的中介--售楼部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很可能无效。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一是开发商签字要有合法项目开发商的盖章,而代理商、中介只能在“代理商”处签字。二是无论哪家合法开发公司挂靠建设单位或中介,买卖合同必须直接与开发商签订。三、确保开发商签章处既有开发企业公章,也有其法定代表人公章或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