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不能重复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登记机关有权更正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机关有权更正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第六条:允许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后,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扩展信息:
相关规定:
一、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2.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3.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