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投资关系除外。
2.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企业授权使用企业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三、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
4.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的,应当为行业限定词。
五、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以上第三、四、五类企业名称,除企业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外,由工商总局核准。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人数;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