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启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可自主命名、自主比对
本报消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朱百灵报道:日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工作。申请人可在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填报信息、自主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择名称、自愿申报名称。
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制改革,缩短企业开办时间,优化企业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指企业登记机关通过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择申报企业名称,支持企业登记与企业名称登记合并办理的一项便捷服务。
申请人可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模块或登录“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进入“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申请人已通过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企业名称成功,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核准登记,但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则、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除外。
我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依法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除外。
申请人通过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30日。申请人可在保留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一次中选企业名称保留期限,延长期限为30日。
申请人应当在名称保留期内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除申请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留期内不得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保留期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同一投资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不得超过3个。该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可转让。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