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单位印章,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缴费的单位应为“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不少公司委托第三方,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代缴社保,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些地方对委托缴纳社保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2013年7月1日实施的《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行为若干规定》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事务时,应当提供社会保险经办协议和授权委托书。被代表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应提供代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及经代理单位确认的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会计凭证等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经办的规定,不得以本机构职工名义为本机构职工登记。“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委托代理公司以公司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即社保账户仍为公司账户,可称为‘代理社保缴费'),但明确禁止以代理公司账户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时社保账户为代理公司账户),后者的社保缴纳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国家就业登记制度(实际就业单位和登记注册)。”资方不一致),这是政府不提倡的。目前,在上海、广州等地,在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和户口迁移过程中,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与社保、个税缴纳单位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引导。员工对户籍的利益诉求,会间接倒逼企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对公司自身也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诉讼风险。
延伸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更好,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