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我国法律对公司名称有以下要求:
一是允许一个企业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内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同行业企业名称与同行业登记企业名称不相同或者近似,但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法人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法人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企业名称中使用的文字应当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本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一般登记备案申报。
三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以下文字和内容。有损国家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地区、国家、国际组织、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的名称,以及军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是除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如果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际等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如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等。“国际”一词代表的是行业的业务特点,而不是业务范围。使用外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控股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