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心烦意乱,合同的名字是这样的,别当“锅庄人”!
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名字,不管是“张三”“李四”还是“王五”。一旦确定,这个名字就会成为我们每个人的代号。
在法律领域,合同也有“名”,不仅作为代码,也是交易结构的概括。
由于合同名称具有概括交易结构的功能,写好合同名称可以高效地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相反,未能很好甚至正确地(有时是故意地)使用合同名称,可能导致歧义,降低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性。
这里的“有名”不是有名,而是“有名”,对应的是“无名之约”。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居间合同、合伙合同等十九类合同,都是民法典专门概括的合同名称,因此可以据此选取。
正是因为民法典对上述合同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相应的规则才有了明确的指引,不仅可用,而且好用。
合同本身就是合同各方达成的共识,包罗万象。因此,在上述19份著名合同中,有时无法找到相应的合同名称,因此需要尽可能地对合同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
比如,协助企业申报政府补助资金,合同名称可以是项目咨询服务合同、资金申报服务合同或资金申报咨询合同。
再如,股东在成立公司前会签订协议,可以命名为投资合作协议,也可以命名为发起人协议。只要人们能从合同名称基本理解交易类型,就没问题。
合同当事人就达成的协议签署的无标题文本也可视为合同。虽然显得不规范,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有时,标题是“约定”
;有时,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根本不匹配,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为合同名称是合同内容的概括,不会改变合同内容的本质。
合同内容明显是股权转让,非要把名字写成增资协议也没关系。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由合同的实质内容决定。
以上,我们要注意合同名称怎么写:
除非有特殊目的故意制造歧义或歧义,尽量规范和确定合同名称;这样,既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高效识别交易结构,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减少歧义。
裁判要旨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有明确名称,但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性质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
功绩
2011年11月7日,童某(甲方)与许某、秦某(乙方)签订入股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出资130万元入股乙方开设的石英厂,乙方每年按照甲方出资的30%向甲方分红。自2012年起,每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为甲方发放分红13万元;甲方的股本永远不会贬值或升值。甲方如需退股,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协议签订当日,徐某、秦某出具收据,收据载明已收到童某给予的130万元股份。2012年以来,徐某、秦某每年支付佟某端午节、中秋节、春节费用13万元,一直支付到中秋节(9月)。石英厂一直由许某、秦某实际经营,童某未参与。10月,石英厂因经营亏损停工。童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秦某共同偿还借款130万元,并按约定年利率30支付利息。徐某、秦某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入股协议,双方是合伙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童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员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佟某与许某、秦某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入股协议,但因协议约定佟某仅履行
出资义务,不参与合伙企业管理,不计盈亏每年只领取固定数额的分红,双方符合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0超出法律保护上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徐某、秦某偿还童某借款13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相应利息。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的性质,即童某、徐某、秦某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关系。
合同的性质不能仅凭合同的名称来认定,而要看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本案而言,虽然本案合同名称为“股份协议”,但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而是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相一致。因此,本案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提供资金、物资、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就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因此,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个人合伙企业的典型特征。本案中,童某未参与合伙企业管理,不符合合伙企业必须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工作的特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约定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同意参与合伙剩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或者劳动,或者提供技术服务不提供资金或者实物,但同意参与剩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不得参与经营和劳动,但必须注意盈余
在分配问题上有明确的约定。所谓“盈馀”,是指营业额扣除成本后的盈馀,即总收入减去成本,不是固定的数额,通常称为利润或收入。本案中,入股协议中“徐某、秦某每年按其出资额的30%向童某分红,即每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期间向童某分红13万元”,因该固定金额并非关于盈余分配的约定,本案协议实际上并未约定童某参与盈余分配,不符合合伙人必须分享利润的构成要件。
再次,如果持股协议约定一方只向另一方投资,不参与合伙经营,不承担经营的风险责任,不计盈亏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虽然持股协议的内容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但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因此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股份协议内容,约定童某向许某、秦某出资130万元,童某每年按出资的30%分红,即童某每年向许某、秦某收取固定收益39万元,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参与经营管理。双方约定童某按照投资额的30%进行年度分红,实质上是关于利息的约定,即约定年利率为30%,符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年利率上限为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原则:简洁明了,能准确反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和性质
1.事项简单,法律关系单一
租房,写“租赁合同”,借钱,写“借款合同”,买卖,借租,直接引用合同15个类别的名称。
2.事情复杂,法律关系多
买一个大设备,买卖它。
有贷款、有担保、有技术转让、有运输、有劳务。这么复杂的合同,还不如请专业人士帮忙……如果你选择自己来,那就是把整个项目的合同拆成碎片。对于有些事情,单独的分包合同是项目主合同项下的内容,不容易混淆。主合同的名称概括为“XXXX项目合同”,下面包括各种子协议和补充合同。姓名不能写具体内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