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下属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但是分公司的名称可以和总公司一样吗?分行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一起来看看吧!
1.分支机构名称要求有哪些?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前应当冠以下属企业名称,加贴“分支机构”“分厂”“分店”字样,并注明分支机构所属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所属行业与下属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下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重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行名称。
2.名称预先核准的一般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
A、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B、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c.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d.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
外文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
F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注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a.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B、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的;
C.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D、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七)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3.分支机构名称是否需要事先核准?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名称不需要事先核准。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属企业名称,加贴“分支机构”“分厂”“分店”字样,并注明分支机构所属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所属行业与其所属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分公司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批准,或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法规的
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先批准后登记的项目,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子公司是指其股份由另一公司控制或根据协议由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和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全部财产,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
子公司简介
控股合并方式下,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本由另一企业拥有的企业。由于其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本由其他企业(即母公司)持有,成为母公司的子公司。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子公司是指另一公司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其权益资本一半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和以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但在经济上受到控制和控制。它们在经济上是一体化的,构成了一个企业集团。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纳入母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但个别会计报表仍应当对外编制。
当企业要跨地区经营时,通常的做法是在其他地区设立子公司,即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们的区别在于:
一是设立程序不同。在外地建立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手续繁杂、开办费用较大,分支机构设立手续相对简单、费用较少;
二是会计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独立核算、纳税申报,地方税务机关优先考虑,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盈亏由总公司核算
和统一纳税。如果有盈利或亏损,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互相抵扣。
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综合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包括免税期限、优惠政策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分行作为非独立法人,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才能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子公司),其他公司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控股子公司。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改前,只有国有独资公司才能设立全资子公司。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改后,允许以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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