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称为XX有限合伙公司。建议公司名称为XX有限合伙。
2.由于是有限合伙类型,属于有限合伙企业,法理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却不能带“公司”二字。
3.《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注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5.上述法律只规定企业需要承担“有限合伙”字样,但是否可以承担“公司”字样并没有规定。
6.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因此,不能称为XX有限合伙公司。
扩展数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14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纳的出资;
(四)具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5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16条
合作伙伴可以用金钱、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产权也可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17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18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
(二)合伙经营的目的和范围。
(三)合伙人的名称和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和缴纳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
(八)争议解决措施。
(九)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十)违约责任。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