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公司与营销部的主要区别是工作职能不同,是上下级关系。营销服务部隶属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从事销售工作。支公司架构应完整,设有理赔、客服等职能岗位。一是保险公司分公司为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为三级机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均为四级机构。其次,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步骤。(一)编制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2.申请前保险公司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3.保险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法人治理结构报告;4.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分支机构设立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相适应的说明);5.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6.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清单;人身保险公司还必须对《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进行说明;7.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调查的说明;8.拟任职机构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学历原件、学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登记表,无学历原件或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登记表的,由应聘者出具学历真实性承诺);9.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说明;10.建立机构电子数据客户端;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目录逐个盖章,每份材料加盖骑缝章;系统可提交光盘,材料中有重复材料的,需签注“经核实,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书)人的公章。)(二)备考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四)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内部控制;(五)申请人有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七)拟任事业单位的上级直管机构运行满三个月。省级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八)拟任机构的上级直管机构内部控制健全;(九)有一名符合拟任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的筹建负责人。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分支机构,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被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三)拟设机构所在保监局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半年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四)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受到过保险行政处罚;(五)拟任职机构的上级直管机构最近半年内曾受过保险行政处罚。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分支机构的,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经营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逾期未履行职责的;(二)无稳定规范的经营场所;(三)连续三个月以上自我封闭的。暂停业务已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除外;(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五)最近一年内撤销三家以上分支机构的;(六)同一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七)最近半年内发生过50人以上的群访、群诉,或者100人以上的非正常集中投案事件,影响比较恶劣的;(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4.《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存在下列内部控制不完善情形之一的,将不得申请设立分公司:(一)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二)核心业务系统、银行(邮政)保险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建立相应惩戒机制。5.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销售部、营销服务部不得管理其他分支机构。6.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交设立申请。7.筹备机构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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