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或字号+(北京)+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在字号后、组织形式前将行政区划置于名称中:
(一)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
(二)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体大小: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作为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出资人姓名作为字号:
三。工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用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不同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以重大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示。
2.企业名称中未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示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大类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同。
3.企业为体现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上述地名在企业名称中不作为行政区划。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四
川火锅“”韩式烧烤“作为企业经营特色
4.企业名称不得或者暗示经营范围以外的任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