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保险被控监管条款命名不规范等9项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9号)显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和保险”)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备案产品含有车辆相关责任,违反了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二是保险归属不当;三是子句名称命名不规范;四是部分免责内容未明确提示;五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明确、不明确;六是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七是备案表不规范或与制度不符的;八是保险责任不清、不明确;九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参保人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2010年),《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第一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的紧急通知》(保监财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二十六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鼎和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
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
二、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鼎和保险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业保险产品除外)。
三、鼎和保险要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公司产品开发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现保险机构使用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9号
当事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卓越皇岗世纪中心1号楼13-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进
前期组织开展了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第二次非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备案产品含有车辆相关责任,违反了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相关规定;二是保险归属不当;三是子句名称命名不规范;四是部
对免责内容无明显提示;五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明确、不明确;六是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七是备案表不规范或与制度不符的;八是保险责任不清、不明确;九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参保人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上述事实由贵公司提交的条款和费率证明。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2010年),《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第一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的紧急通知》(保监财险(2014)88号)第三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现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陈述。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是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改装。
二、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你公司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业保险产品除外)。
第三,贵公司应高度
重视产品开发和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公司产品开发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委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上述决定的执行。
2019年7月15日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