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网讯”商标网记者报道,专用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文化研究和社会公益活动中使用的名称、简称、会徽、吉祥物等由文字、图片组成的标志。
特殊标志的注册申请、使用和保护的形式、特殊标志的构成要素等与注册商标十分相似。从某种角度看,特殊标志是商标的特殊类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还主管国家专用标志的管理工作。特殊标志与商标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权利人的对象是国家和国际文化、体育、科学研究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承办单位。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
(2)使用目的不同。使用专用标识的目的是将募集资金用于专用标识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注册商标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商品,牟利,并与其他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以吸引消费者。
(三)在与其公益活动有关的所有商品或者服务上,可以使用使用和保护范围内的不同专用标志。
注册商标仅限于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并在此范围内受到保护。
(四)时效性不同的专用标志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期满后可以续期,每次续期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以无限期续期。
(5)适用法律与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7月13日公布)不同,该条例是特殊标志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