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企业名称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等,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包括行政区划。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包括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包括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为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使用市辖区名称时,应当冠以所属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用于企业名称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合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